🦠國家應對疫情罹難者國賠嗎❓
近來因疫情肆虐造成許多罹難者,開始有人認為國家應對罹難者負國賠責任。
所憑法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:
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。
此說法能成立嗎❓法律是怎麼判斷的呢❓
法律判斷上主要是看案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。
那上述國賠規定的要件是什麼呢❓
必須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:
1⃣️行使公權力
2⃣️有故意或過失
3⃣️行為違法
4⃣️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,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
完全符合這些要件,被害人才能依上述規定請求國賠。
那要怎麼認定損害與違法行為間是否具「相當因果關係」呢❓
最高法院認為必須參酌客觀事實、吾人智識經驗去判斷。
但「客觀事實」、「智識經驗」又是什麼呢❓
這就是個案有得爭論的地方了。
所以本文問題目前還無法太早下定論,需衡量每個個案事實、證據,才有辦法判斷,而且將來每個個案判斷結果也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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